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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择期选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8-10     阅读次数:     字体:【

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择期选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择期选价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择期选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实行摘牌定金、风险警示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等。交易中心、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摘牌定金和摘牌定金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摘牌定金,具体标准参照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细则及公告

第四条 摘牌定金是买方交易商预付的锁定货权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摘牌定金是买方交易商摘牌履约的保证

第五条 摘牌定金是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存入并冻结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承担履约责任的保证。摘牌定金可以保障交易双方承担交易交收履约责任、防范交易和其他风险。

第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摘牌定金的标准。

(一) 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 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

(四) 服务机构风险率等于或低于交易中心规定标准时

(五) 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

(六) 交易中心认为风险情况达到一定程度时;

(七)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如交易中心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摘牌定金措施的,按照调整的摘牌定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 交易中心若决定调整摘牌定金额度时将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交易商有及时浏览交易中心网站的基本义务。

第三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一) 国内外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三) 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四) 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 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六) 交易中心接到的投诉涉及到交易商的,

(七) 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或仲裁案件:

(八)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情形。

第十条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四章 货限额制度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卖方和买方计算的某一交易商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就某个交易商品的订货限额

第十四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中心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

规定执行强行转让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持有某一交易商品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中心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第十六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十七条 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交易账户、交易商品、现有订货量、预付货款、可动用资金、订货意向、预报交收数量等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交易中心有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六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十九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中心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强行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中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合同予以强行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订货实行强行转让:

(一)该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85%时(若交易中心对风险率标准进行调整,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客户风险率=当前权益/占用合同订金,若占用合同订金为0,则风险率为9999.99%

(二)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三) 该交易商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 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转让的

(五)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执行强行转让的程序

(一) 通知

交易中心将通过电脑客户端发送当日结算数据,当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时,视为交易中心发出交易商追加预付货款的通知

(二) 执行及确认

(1) 若交易商可用资金未达到交易中心要求,交易中心将实行“强行转让”

(2) "强行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强行转让”的结果

(3) 因其他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强行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行转让”。

(4) 对于上述措施,交易中心无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为控制中心风险,中心实行代为集中转让制度

代为集中转让是指中心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对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对满足相关条件的现货合同,按照当日市价进行强制转让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强行转让和代为集中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设备故、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中心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 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调整预付货款额度、限制交易权限、限期转让、强行转让、代为集中转让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O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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